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林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被执行人:邓海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市辖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林坚与被执行人邓海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0891民初146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1、向申请执行人返还理财款200万元;2、支付申请执行人利息85000元(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20年5月8日起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月22日止为85000元);3、支付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300元(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从2021年1月5日起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月22日止为6300元);4、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237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本案执行费23600.6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月26日,额度冻结被执行人邓海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51448元,期限为一年。
二、2021年2月20日,扣划被执行人邓海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0500.6元,本院扣除执行费23600.6元,将剩下106900元退给申请执行人林坚。
三、2021年4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邓海平发出了限制消费令,限制其消费。
四、2021年4月26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邓海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无期。
五、2021年七月七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邓海平限制了出境执行决定书,限制其出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被执行人邓海平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