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建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炎陵县人,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炎陵县,住炎陵县;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1年3月26日被炎陵县XX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被炎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审理经过
炎陵县人民检察院以株炎检刑诉[202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建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炎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左钟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建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炎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3月份,被告人尹建成在炎陵县家中将从网上购买的射钉枪、无缝钢管、红外线激光瞄准器等配件利用锉刀、电焊机、内六角扳手等工具制造出第一支枪支。同年9月份,被告人尹建成又从网上购买了射钉枪、无缝钢管、红外线激光瞄准器、钢珠、后托等配件,在家中利用起子、电焊机等工具和第一支枪的机芯、枪管制造出第二支枪。同年11月份,被告人尹建成觉得第二支枪太精美,担心被XX机关查处,便将第二支枪的枪管取出重新组装在第一支抢上,将第二支枪的其他配件砸毁。
2021年3月24日,被告人尹建成主动向XX机关供述其非法制造枪支的事实,并主动上交疑似枪支1支、钢珠1袋、配件1副。
2021年3月25日,经株洲市XX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送检的疑似枪支1支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可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
2021年8月5日,被告人尹建成在公诉机关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可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建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的证言,炎陵县XX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指认枪支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从拼多多、淘宝、京东购物平台调取的账户信息和购买记录,株洲市XX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株公物鉴(痕检)[2021]18号鉴定书,到案经过,历次处理情况查证表,被告人尹建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建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枪支1支,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炎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尹建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尹建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社区矫正机构亦建议适用社区矫正,故对被告人尹建成可以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尹建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