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0888525064,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临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文化中心124房间。
法定代表人:陈法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冬、吴祖方,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丁德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温洪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被告:重庆市永川区扬帆外运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626710469,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凉亭子32号。
法定代表人:魏彬。
审理经过 原告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丁德红、温洪莉、重庆市永川区扬帆外运物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因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义蓬人民法庭机构建制划转本院,由本院继续审理。因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丁德红、温洪莉、重庆市永川区扬帆外运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丁德红、温洪莉、重庆市永川区扬帆外运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6元,减半收取803元,由原告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