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顾士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东怡观装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山东吕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祯,山东吕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审理经过

原告顾士友与被告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士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顾士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杨涛立即偿还顾士友本金20万元及利息(自起诉时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杨涛承担。事实和理由:顾士友与杨涛系多年业务合作关系,2019年1月,在双方合作的项目工程款到账后,杨涛称其经营周转紧张,请求顾士友将因合作分得的20万元借给杨涛,并给顾士友出具了欠条,承诺2019年春节前还清。上述借款偿还期限届满后,顾士友多次要求杨涛偿还,杨涛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故依法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杨涛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顾士友与杨涛系业务合作伙伴,2017年5月,顾士友与杨涛合作济南机场雷达站气体灭火工程。至2018年12月,上述工程款全部结算完毕,工程款到账后,杨涛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顾士友借用顾士友本应分得的工程款20万元,并于2019年1月14日向顾士友出具了欠条,载明:今欠顾士友20万元,此款在2019年春节前结清。顾士友提交电话录音3份,证明其分别于2020年11月10日、2020年11月14日、2021年1月11日向杨涛打电话索要上述借款,杨涛在电话中均承诺会偿还借款。至今,杨涛未偿还顾士友该笔借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顾士友主张杨涛向其借款20万元未还,有欠条、电话录音等为证,对顾士友与杨涛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院予以确认。杨涛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案依法裁判。杨涛未依约偿还借款,顾士友主张杨涛偿还借款2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顾士友主张的利息,顾士友与杨涛并未约定借款利息,顾士友主张杨涛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算的利息实际系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顾士友主张自起诉之日止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应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杨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顾士友借款20万元;

二、被告杨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顾士友支付以借款2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6日起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杨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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