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力,。 被告:马某强。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力诉被告马某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力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马忠孝 人民陪审员 杨永军 人民陪审员 王廷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白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