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海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抚松县。

被告:王汉林,男,****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汪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学勤,吉林惠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海年与被告王汉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原告李海年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海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海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383.80元,由原告李海年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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