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海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抚松县。
被告:王汉林,男,****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汪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学勤,吉林惠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海年与被告王汉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原告李海年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海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海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383.80元,由原告李海年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