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国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汉葭街道石嘴社区138号金山广场C栋负一楼。
法定代表人:毛晓青,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荣联商场道真店,住所地贵州省道真自治县玉溪镇林达步行街25栋1、2层。
负责人:李传国。
被执行人:李传国,男,****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审理经过
陈国强与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荣联商场道真店、李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325民初20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并结合申请执行书,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荣联商场道真店、李传国偿还陈国强借款本金4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荣联商场道真店、李传国未履行上述义务,陈国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荣联商场道真店、李传国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指定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登记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通过上述途径未查明三被执行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向武隆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李传国在武隆县(不动产权证书号:307房地证2014字第××号)。该套商品房与夏洪梅、谭文莲、陈小红分别所有的307房地证2014字第××号、307房地证2014字第××号、307房地证2014字第××号商品房共同向重庆市武隆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设定了抵押,担保债权为200万元。本院对上述被执行人李传国所有的商业用房一套予以查封。
四、经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在道真“佬辉超市”有40%股份。据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道真一、二商场供货商及外债债权人、邓晓平、郑继国签订的调解协议书,该40%股份产生的经营利润,用于偿还包含申请执行人陈国强在内的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的债务。除此外,未查明三被执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权益。
五、已向被三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李传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查封的被执行人李传国在武隆县,因重庆市武隆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商品房享有优先债权,若在本案中予以处置,形成无益拍卖的可能性大。在告知申请执行人且经其同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李传国上述商业用房一套未予处置。被执行人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在道真“佬辉超市”40%的股份及其所产生的经营利润,因申请执行人陈国强作为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也在受偿之列,在告知申请执行人后,本院对执行人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在道真“佬辉超市”40%的股份未采取执行措施。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0)黔0325执123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荣联商场道真店、李传国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