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南陵县保华地板辅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南陵县江南国际综合市场B10栋111-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223MA2P62M28K(1-1)。 经营者:孙代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陵县。 被执行人:周固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南陵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南陵县保华地板辅材经营部与周固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周固田名下有财付通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周固田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存款12892.00元,期限为壹年。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郑旭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