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太康县睿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太康县毛庄镇淮河路东段路南26号。
法定代表人:李琳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玉婷,北京市中伦文德(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赵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审理经过
原告太康县睿智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康县睿智商贸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玉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太康县睿智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2580元及利息143.42元【以136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自2019年11月23日起暂计至2021年6月24日,全部利息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22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2020年3月14日暂计至2021年6月24日,全部利息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份至2020年3月份,被告和原告协商一致达成合意,由原告向被告供应雪花啤酒,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截止2021年6月24日,被告尚欠原告啤酒货款2580元整。原告多次向其催告,但被告拒不还款,被告严重缺乏契约精神,极其不诚信,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赵波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份至2020年3月份,被告和原告协商一致达成合意,由原告向被告供应雪花啤酒,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截止2020年3月14日,被告尚欠原告啤酒货款2580元整。原告多次向其催要,被告拖欠至今未还。
以上事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258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当偿还。原告的诉讼请求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赵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太康县睿智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赵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