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德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个体工商户,住甘州区。

委托代理人刘文虎,系甘肃金寅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张掖市昊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张掖市甘州区西环路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397450797W。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德俭与被执行人张掖市昊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做出的(2019)甘0702民初89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掖市昊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刘德俭装修款599643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被告张掖市昊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刘德俭鉴定费22850元。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5250元,由原告刘德俭负担250元,被告张掖市昊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退还原告受理费52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1月1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2.2021年1月14日、2021年2月8日、2021年3月25日、2021年4月28日、2021年5月17日、2021年6月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总局、证券、车辆、网络资金、民政、保险等财产情况,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19839.33元,其他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2021年1月13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事务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4.2021年3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5.2021年3月24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6.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情况。

7.本院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法律文书记载地实地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8.2021年1月14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银行账号。

请求情况

9.2021年6月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627493元,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19839.33元。下剩案件款607653.67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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