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固始中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固始县城郊乡六里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5095549986C。

法定代表人:曾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河南誉蓼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昭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原、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归还贷款本息共58589.78元:2.请求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3日,被告曾在原告处购买了一辆车牌号为豫S×××××福特福克斯牌轿车,向河南固始农村商业银行零售银行部申请了汽车按揭贷款88000元。贷款贷出后,被告还款情况较差,至2019年6月后已失联,已形成信用不良。被告贷款仅结息到2018年8月31日,还欠本息合计58589.78元。现原告已替被告归还剩余贷款58589.78元。为此向原告追偿。

被告辩称

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现在没有能力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作为被告车贷的担保人,代为被告偿还贷款本息后,依法享有向被告追偿的权利。原告的合法诉求,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昭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固始中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贷款本息58589.7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预交二审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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