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海龙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680129640T,住所地北海市贵州路62号桂信花园20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瑞花。

被执行人:北海市大拇指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MA5KAN9176,住所地:北海市广东南路逢时花园重庆苑B区31号。

法定代表人:涂德光。

第三人:涂德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北海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2020)桂0502执1763号北海龙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安公司)与北海市大拇指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拇指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大拇指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追加涂德光为该执行案的被执行人,并在其认缴出资的额度范围内承担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20)桂0502执1763号执行案的执行依据为(2019)桂0502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9628.63元及相应的利息、执行费等费用。龙安公司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大拇指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以(2020)桂0502执1763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经工商登记查询,大拇指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成立时为一人公司,涂德光为一人公司唯一股东,公司注资形式为认缴,认缴截止日期为2030年12月30日前缴付200万元,2035年12月30日前缴付300万元。2016年9月12日,该公司股东变更为涂德光、林良泽、张燕,占股比例分别为36%、34%、30%,出资形式未实质变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1、(2020)桂0502执1763号执行案中,经本院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控执行的财产;2、大拇指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其股东的出资形式为认缴出资,相关股权比例及认缴出资额有工商登记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申请人的追加申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追加涂德光为(2020)桂0502执1763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其在认缴出资额1800万元额度范围内对该案承担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武清华

审 判 员 钟新友

审 判 员 陈培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裴慧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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