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腊桂刚,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被执行人:马建兵,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腊桂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乌苏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4202民初24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马建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即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50,683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660元,合计:51,34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于2021年5月12日、2021年7月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在银行开设有账户,对全部账户依法予以冻结;        

3、于2021年5月12日对被执行人马建兵名下的证券、土地使用权登记、不动产登记、车辆、工商登记进行了查询,查明豪爵牌×××号摩托车为被执行人马建兵所有,该摩托车未能实际控制,暂时无法处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因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21年9月16日,对被执行人马建兵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马建兵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腊桂刚,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马建兵尚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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