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被告人王乐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作出(2021)豫1302刑初254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遗漏之处,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原刑事判决书中第2页第20行“被告人王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现更正为“被告人王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21年6月28日起至2021年8月27日止。)” 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刑事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曹聚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