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87号。
负责人陈超华,行长。
被执行人王巧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文梦开,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执行人郑州荣兴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107国道西、国基路南9幢1层11号。
法定代表人张家豪。
审理经过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行诉王巧丽、文梦开、郑州荣兴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05民初240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巧丽、文梦开、郑州荣兴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行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将被执行人王巧丽名下位于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南三路9号8号楼2单元7号(产权证号:14××52)的房屋予以查封;
二、限被执行人王巧丽、文梦开、郑州荣兴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