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肖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阳长镇革坝村一组。

被申请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纳雍县厍东关乡梅花村关寨组。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自己于2018年3月至2020年6月为被申请人运输矸石,截止2020年6月份,被申请人共拖欠申请人矸石费、运费共计93250元。2020年9月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共欠申请人93250元,2021年3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万元,剩余欠款73250元至今未支付。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剩余欠款7325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本案裁判结果被申请人张某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肖某某欠款人民币73250元。

申请费544元,由被申请人张某某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 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庞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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