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肥城市湖屯镇西湖西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李明,该村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敬,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玉,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陶兆金。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刘庆君。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明华。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陶鑫庆。
四被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双双,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肥城市湖屯镇西湖西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陶兆金、刘庆君、王明华、陶鑫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2020)鲁0983民初283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肥城市湖屯镇西湖西村民委员会申请再审称,一审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本案调解书不是西湖西村民委员会真实意思表示,是陶建国利用其担任村支部书记兼村主任的职权为其兄弟陶胜利规避赔偿责任而擅自作出的个人决定。西湖西村民委员会已将本村的用电事宜全部发包给了陶胜利,死者陶建华系陶胜利的雇员,二人之间存在真实雇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的伤害应由雇主承担,西湖西村民委员会是无赔偿义务的。陶建国与陶胜利系亲兄弟关系,与死者陶建华系堂兄弟关系,作为西湖西村民委员会时任村主任的陶建国与陶胜利及死者陶建华均存在利害关系,其签订该调解书的真实目的是免除其兄弟陶胜利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这种重大事项应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定,而陶建国擅自决定赔偿,利用职权强令朱绪国、阴爱云等人在不明真实内情状况下、违背他们的内心真实意志签字。该调解书系在2020年6月15日当日立案当日做出,并且由来自同一法律服务所的两名法律工作者在没有进行利益审查的情况下代理双方形成,并不是西湖西村民委员会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是陶建国为免除其弟陶胜利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与被申请人虚构相应事实,恶意串通,损害西湖西村集体利益。肥城市湖屯镇西湖西村民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申请再审。
陶兆金、刘庆君、王明华、陶鑫庆提交意见称,不能因为陶建国、陶胜利与陶建华之间的亲戚关系就否认村里应该承担的赔偿义务。陶胜利与村里签订的合同,陶建华不知情。陶胜利没有雇佣陶建华,是村委雇佣陶建华让他去工作的。一审时村委成员陶建国、朱绪国、彭生、朱绪元证实陶建华是为村委工作而死亡的。本案原告是依法维权,不是虚假诉讼。村委内部问题,不能对抗被申请人,不能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同一法律服务所的两名法律工作者分别代理原被告双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村委已经履行部分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请求依法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肥城市湖屯镇西湖西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