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襄阳涛涛物流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清河店207国道(正英大道南侧)四季青农贸城物流园内。
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加兵,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湖北君泽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西路民发盛特区******。
法定代表人:王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襄阳涛涛物流信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君泽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0)鄂7102执2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北君泽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和其他营业收入账户余额,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北君泽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和其他营业收入账户余额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