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金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荆州。 法定代理人:黄某,女,****年**月**日出生,住荆州,系金某1母亲。 被执行人:金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沙市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金某1与被执行人金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1003民初7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某1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金某2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要求其限期报告财产状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明并扣划被执行人金某2名下银行存款3090.55元,另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鄂D×××××五菱牌车辆、鄂D×××××吉利美日牌车辆,但均未实际扣押。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同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金某1享有的债权金额为抚养费2019年7月至2020年8月的抚养费10959.45元。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鄂1003民初7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梁中柱 审判员  刘 敏 审判员  李家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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