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海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高玮,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贾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海宁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贾林的银行存款42346元进行保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王海宁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海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贾林的银行存款42346元,期限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