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彭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住嘉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毅平,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李宜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住嘉禾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彭量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宜井名下的银行存款在15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彭量出具了保单保函,愿为申请人彭量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彭量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宜井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李宜井名下的银行存款在15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诉讼保全费1270元,由申请人彭量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彭量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勇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曾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