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高路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户籍地:河北省河间市,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被执行人:高必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户籍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高路敏与被执行人高必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青0105民初579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高必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高路敏货款48551元及违约金6726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税务、不动产、银行、车辆等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税务、不动产、银行、车辆等信息。本院已将上述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将被执行人高必成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已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具备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