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俊峰。
被执行人:赵开龙。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赵俊峰与被执行人赵开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502民初5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205,000.00万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文书,已在2021年4月29日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房产及不动产查询,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交财产线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