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隋永军,男,1970年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丹东市元宝区。

被告:韩露露,女,1981年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东港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永军与被告韩露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隋永军撤回对被告韩露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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