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高茹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申请人:青岛海利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四流北路33号3012室。
法定代表人:张德进。
被申请人:青岛市经济贸易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史日周。
审理经过
申请人高茹萍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等值其他财产。担保人李保钢以其青岛市市南区己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茹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担保人李保钢位于青岛市市南区己的房屋。
二、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海利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市经济贸易总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