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女,穿青人,****年**月**日出生,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雷、李成松(实习),贵州民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告:谭某1,女,穿青人,****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
法定代理人:李某,系谭某1之母。
原告:谭某2,男,穿青人,****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
法定代理人:李某,系谭某2之母。
被告:杜培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阳市南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谭某1、谭某2诉被告杜培英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原告李某、谭某1、谭某2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某、谭某1、谭某2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