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永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凤台县顾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施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永信与被告施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永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施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陈永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107220元(从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17个月,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为76500元,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8个月,月利率按1.28%计算利息为30720元),合计407220元;2.2021年4月30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28%计算至本金付清为止;3.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高育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0万元,约定月息1.5%,施楠对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借款至今,高育分文未付。经多次催要未果,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施楠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永信与高育系朋友关系。高育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陈永信借款,2019年2月28日,高育给陈永信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陈永信人民币叁拾万圆整,¥300000.00元,用于生意周转,月息1.5%,是通过陈永信转账方式向我转款,我已经实际收取”,施楠在担保人处签名。2019年3月1日,陈永信通过银行转给高育19万元,3月3日陈永信代替高育偿还借款11万元。后经催要无果,陈永信诉至本院。庭审时,陈永信申请撤回对高育的起诉,因该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另查明,2021年5月21日陈永信向本院申请对施楠的财产予以诉前保全,支付保全申请费2590元、保全担保服务费6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高育欠陈永信借款,有其出具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施楠在借据上保证人处签名,应系该借款的保证人,双方未明确具体的保证方式,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施楠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因此,陈永信要求施楠偿还借款本息,合理合法。施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高育追偿。故本案案由应为保证合同纠纷。因双方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施楠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关于利息的主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2020年8月19日之前,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5%,未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合法有效,从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共计17个月零19天,借款本金19万元的利息应为50255元;从2019年3月3日至2020年8月19日,共计17个月零17天,借款本金11万元的利息应为28985元。2020年8月20日之后,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5%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超出部分应属无效。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本院按月利率1.28%认定,截至2021年4月30日,共计8个月零12天,借款30万元的利息应为32256元,前述利率应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为止。关于保全申请费和保全担保服务费的主张,因施楠未按约定履行担保义务,构成违约,陈永信所交纳的保全申请费和保全担保服务费,均系施楠违约给陈永信造成的实际损失,依法应由施楠予以赔偿。

本案借款本金为30万元,截至2021年4月30日利息应为111496元,陈永信主张利息107220元,未超出应得利息的数额,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对陈永信要求施楠偿还借款本息以及承担保全申请费和保全担保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施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举证权和抗辩权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施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陈永信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107220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4月30日),合计407220元,2021年5月1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28%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施楠支付原告陈永信保全申请费2590元、保全担保服务费600元,合计31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施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高育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施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 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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