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普帝龙集成房屋营销(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华龙大道4号7栋18号。
法定代表人:庄献忠,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海勇,北京立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北京立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稻城亚丁景区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稻城县香格里拉镇。
法定代表人:郝松,该公司法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普帝龙集成房屋营销(重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稻城亚丁景区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于2021年5月28日发出(2021)川3337民督1号支付令,限被申请人稻城亚丁景区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稻城亚丁景区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提出的书面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21)川3337民督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2219元,由申请人普帝龙集成房屋营销(重庆)有限公司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