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覃志清,男,****年**月**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现住融安县。

被告:邓燕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融安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融安支公司,住所地融安县长安镇环城路大乐岗搬迁安置地72、73、74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4MA5KEJ2Y3B。

负责人:陆潇,总经理。

审理经过

覃志清诉邓燕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融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覃志清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已经与被告自行和解,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覃志清撤诉。

本案诉讼费964元减半收取即482元,由原告覃志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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