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远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胜才,梁山华梁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威涛建筑工程(山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MA3QM1GXOF,住所地梁山县梁山街道壹号公馆东邻。
法定代表人:庞兰新。
审理经过 原告赵远波与被告威涛建筑工程(山东)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赵远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赵远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倪广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范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