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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吕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青海省兴海县人,个体,现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被执行人:杨先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吕杰与杨先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青2801民初85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油料款274899元,违约金30000元,律师费12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178元,合计320077元。该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申请执行人吕杰送达执行风险告知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告知书;向被执行人杨先金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法院财产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民政、工商总局、证券、保险、税务、网络资金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依法冻结了其名下银行账户;同时委托被执行人原籍地法院即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案款319376.27元申请执行人未得到受偿,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9月6日经约谈,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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