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建祁,男,汉族,1965年3月8日,公民身份号码×××,系青海省祁连县八宝镇居民。
申请人:李治祥,男,汉族,1979年1月29日,公民身份号码×××,系青海省祁连县村民。
申请人:马兴鹏,男,汉族,1975年9月2日,公民身份号码×××,系甘肃省民乐县村民。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建祁、李治祥、马兴鹏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王建祁、李治祥、马兴鹏因合同纠纷,于2021年6月23日经祁连县八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申请人马兴鹏向申请人王建祁、李治祥支付工程款100000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马兴鹏与申请人王建祁、李治祥于2021年6月23日经祁连县八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