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富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胜区创业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刘维林。
被执行人:张鹏亮,男性,1970年12月08出生,汉族,住东胜区。
被执行人:陈艳萍,女性,1973年12月17出生,汉族,住东胜区。
审理经过
关于鄂尔多斯市富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张鹏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18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已按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18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