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TBP租赁流(香港)第二持股有限公司(TBPRentalStream(HK)HoldingsIICo.,Limited),住所地Room705-706,7/F.,ChinaInsuranceGroupBuilding,No.141DesVoeuxRoadCentral,Central,HongKong。 法定代表人:林宁。 申请执行人:TBP租赁流(香港)持股有限公司(TBPRentalStream(HK)HoldingsCo.,Limited),住所地Room705-706,7/F.,ChinaInsuranceGroupBuilding,No.141DesVoeuxRoadCentral,Central,HongKong。 法定代表人:林宁。 被执行人:上海合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 法定代表人:黄海滨。 被执行人:黄海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林友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於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被执行人:谢四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执行人:孙波,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TBP租赁流(香港)第二持股有限公司(TBPRentalStream(HK)HoldingsIICo.,Limited)、TBP租赁流(香港)持股有限公司(TBPRentalStream(HK)HoldingsCo.,Limited)与被申请人上海合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海滨、林友威、於炜、谢四宝、孙波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0年12月24日作出的(2020)沪贸仲裁字第106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上海合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先向申请执行人TBP租赁流(香港)第二持股有限公司(TBPRentalStream(HK)HoldingsIICo.,Limited)支付人民币53,532,081.52元及利息,再向申请执行人TBP租赁流(香港)持股有限公司(TBPRentalStream(HK)HoldingsCo.,Limited)支付人民币190,908,540.02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黄海滨、林友威、於炜、谢四宝、孙波就上述债务按照66:10:8:8:8的比例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被执行人上海合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支付仲裁费1,680,604元。另外,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327,139.58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予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各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还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谈话笔录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各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唐卓青 审 判 员 王胜军 审 判 员 吴 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叶煜楠 书 记 员 叶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