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盂县万新富民农资服务部。
法定代表人:刘万新,男,该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荣寿,男,盂县太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盂县西烟镇改英农资门市。
经营者:赵改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改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盂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秀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盂县。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征,男,盂县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盂县万新富民农资服务部因与被上诉人盂县西烟镇改英门市、被上诉人赵改英、被上诉人尹秀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盂县人民法院(2020)晋0322民初1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盂县万新富民农资服务部的法定代表人刘万新、委托代理人王荣寿,被上诉人盂县西烟镇改英农资门市经营者赵改英、被上诉人尹秀林以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张长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双方间关系各执一词,原判认定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证据不足,需进一步查证,以确定双方间系代销、雇佣还是买卖合同关系,并据此正确确定被告主体。并根据销、售票据,结合回款情况对双方间是否存在债务作出判定。综上,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盂县人民法院(2020)晋0322民初12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盂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盂县万新富民农资服务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93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