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王相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穆棱市。
申请执行人:廉红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执行人:符绩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三亚市海棠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相海、廉红光与被执行人符绩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琼0271民初8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相海、廉红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丰田牌小汽车的车辆为被执行人符绩严所有。
为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顺利实现以及避免被执行人转移相关财产,决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控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符绩严所有的丰田牌小汽车的车辆。
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该车辆过户手续。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二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