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耿红霞,女,****年**月**日出生,系郏县碎花裙百货超市经营者,住汝阳县。
原告:吴改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系郏县碎花裙百货超市经营者,住河南省汝阳县。
被告:洛阳江滔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号:9140326MA3XFBL83Y,住汝阳县人民路金凤凰时代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郭江涛,该公司经理。
被告:郭江涛,男,住河南省汝阳县。
审理经过
上列原被告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7月22日以“因申请人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了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耿红霞、吴改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08.8元,由原告耿红霞、吴改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