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凯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告:潘德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审理经过

原告徐凯斌与被告潘德辉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徐凯斌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凯斌以被告已付清修理款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凯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凯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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