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凯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告:潘德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审理经过
原告徐凯斌与被告潘德辉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徐凯斌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凯斌以被告已付清修理款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凯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凯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