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柯永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被告:吕永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休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柯永明与被告吕永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柯永明、被告吕永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柯永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吕永兵支付剩余购车款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吕永兵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月22日,柯永明与吕永兵签订机动车转让协议,约定以3万元的价格将柯永明名下车牌号为皖J×××××号奇瑞轿车转让给吕永兵。后吕永兵仅支付5000元,柯永明多次催讨余款25000元未果,遂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吕永兵辩称:案涉车辆实际持有人为黄山市易贷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吕永兵2019年在该公司工作,因工作地点在黄山区谭家桥镇,该公司法人为方便吕永兵工作,将案涉车辆以内部优惠价5000元出售给吕永兵,并已经完成付款和车辆过户,已付的5000元购车款也是转账到该公司员工胡琼支付宝账户;吕永兵和柯永明签署的合同为空白合同,未注明买卖双方信息、车辆信息等相关内容,后来车辆按内部优惠价出售给吕永兵,该合同予以作废。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月22日,柯永明与吕永兵签订车辆转让协议,将其名下车牌号为皖J×××××号车辆转让给吕永兵。吕永兵在该协议上填写该车辆转让价格为30000元,在补充条款处注明2020年1月24日前支付全部购车款,并在买方签字处签字,之后将该协议交给柯永明,柯永明在该协议上补充填写车牌号为皖J×××××号,并将卖方、买方身份信息、转让车辆品牌及车辆识别代号填写完整。之后,柯永明配合吕永兵办理了上述车辆的过户手续。吕永兵仅支付购车款5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吕永兵辩称其签署的为空白合同,之后该合同予以作废,案涉车辆实际持有人为黄山市易贷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该公司法人同意将该车辆以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吕永兵。本院认为,吕永兵并未提供证据佐证其抗辩意见,且其认可车辆转让协议上车辆转让价格、补充条款及买方签名均系其本人书写,并认可柯永明已配合其办理了上述车辆的过户手续,现柯永明持有合同原件,且该合同已实际履行,故本院对吕永兵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对柯永明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吕永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柯永明车辆转让款2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元,由被告吕永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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