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治敏,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嵩县。 被执行人:闫英堂,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嵩县。 被执行人:刘哈玲,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嵩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嵩县人民法院****年**月**日出生效的(1999)嵩经初字第80号判决,于2021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闫英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闫英堂被告偿还原告21905.2及利息11302.9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闫英堂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县闫庄镇营业所的账户6291存款20317.88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陈玉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苏坤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