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开封市双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许县行政路西段桂花园小区(7号楼18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205720264X2。 法定代表人:周海国,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全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亚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卫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开封市双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卫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开封市双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开封市双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开封市双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 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凤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