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庞雄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 被告:赵学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审理经过

原告庞雄伟与被告赵学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雄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学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庞雄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费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承包红河县大黑公平整场地工程,原告于2012年3月左右用自己所有的货车为赵学平运输场地平整废土,经原、被告双方共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运费20,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支付运费20,000元,被告以红河县俊发石英产业有限公司未支付其工程款为由拒绝支付,被告于2019年2月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承诺于2019年12月30日付清拖欠原告的运费,被告至起诉之日仍未支付原告运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赵学平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在2012年3月至7月期间,为被告位于红河县小黑公路边的工地运输平整工地产生的废土。原告提供劳务结束后,被告迟迟未支付原告的劳务费。2019年2月1日,经原告与被告进行结算后,被告赵学平向原告出具了欠付原告运输款20000元的欠条一张,并写明2019年12月30日还款。上述事实,有欠条原件一份、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关系。劳务合同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劳务,被告也与原告就所欠劳务费进行了结算并出具欠条,故应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关系,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经按照约定提供劳务,双方经过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并约定于2019年12月30日还款,现还款期限已经届满,故被告应当按照结算金额足额支付原告的劳务费。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务费2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赵学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庞雄伟劳务费20,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赵学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秀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思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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