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保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武陟县, 原告:毛保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武陟县, 原告:杨利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武陟县,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学斌,焦作市武陟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 被告:武陟县博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嘉应观乡中水寨村北(郑云高速嘉应观高速口东500米路北) 负责人:杨巧玲 委托代理人:张鹏,河南天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成贝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武陟县, 委托代理人:王慧芳,河南光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侯万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汝阳市汝阳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人民路*号商务大厦第12层、第13层*号房间。 负责人:贺彦霄 委托代理人:吕瑞丰,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双龙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南曹乡豫十路与107辅道交叉口郑州传化公路港A区-1-122。 负责人:黄健康 被告:牛付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沟县,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秦永锋,河南银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 负责人:彭永恒 委托代理人:郑亮,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白保新、毛保爱、杨利霞与被告武陟县博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成贝贝、侯万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郑州双龙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牛付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2021年5月12日,白保新、毛保爱、杨利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白保新、毛保爱、杨利霞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698.00元,由白保新、毛保爱、杨利霞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侯刚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张秀红书记员郑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