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通知被执行人用)

(2021)晋0427执188号

马流红:

审理经过 你与山西壶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晋0427民初8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山西壶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偿还原告山西壶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3345元,贷款利息38032.6元。

承担案件执行费821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壶关县支行

账户名称:壶关县人民法院

账号:XXXXXXXX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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