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超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公民身份号码440××××××××××××*。 委托诉讼代理人:揭英俊,广东海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土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公民身份号码440××××××××××××*。
审理经过
原告陈超杰与被告李土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陈超杰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超杰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超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2825元,由陈超杰负担(原告陈超杰已预交2825元)。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冯伟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谭春梅 书 记 员 李诗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