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韩兵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东明县。 被执行人:张爱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东明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韩兵战与被执行人张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民终180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97477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民终18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如被执行人未按此协议履行,则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铁山 审判员 曹金奎 审判员 崔宏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罗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