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东路508号。

法定代表人:郑志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仇嘉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被告:刘嘉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被告:河北时代电气有限公司,营业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汉霸庄村西东环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仇嘉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程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被告:赵斯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岭区。

被告:邯郸市万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营业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副40号。

法定代表人:郑华伟,该公司经理。

被告:郑华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被告:郝玉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仇嘉奇、刘嘉慧、河北时代电气有限公司、程遥、赵斯文、邯郸市万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郑华伟、郝玉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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