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红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分宜县人,油漆工,住分宜县。

原告:易小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分宜县人,油漆工,住分宜县。

被告:易高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自由职业,住上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南明,江西省上高县嘉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刘红平、易小军与被告易高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红平、易小军,被告易高新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南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红平、易小军向本院提交诉讼请求:1、请判令被告支付劳务报酬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雇请原告方从事徐家渡火溪村高速公路的亮化工程,该工程于2018年7月10日开工,2018年10月10日完工,并约定全部工程款应于年底全部结清。工程完工后,被告并未依约支付工程款给原告,经原告方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易高新辩称,原告起诉无事实依据。原告在被告处承揽工程,工程总面积22300㎡,从事项目是刮灰、刷漆。合同价为9元每平方,按刮灰、刷漆来算各为4.5元每平方。根据计算,原告方的工程总价为104853元。另因原告方在工地上丢失了脚手架,被告方认可的工程价款为100133元。在之前被告陆陆续续支付工程款139600元,并非为原告所说的工程价款为二十多万,实际上原告方在该工程中多拿了三万多元。2、为什么被告会出具欠条给原告?原因是:工程完工后,政府因为财政比较吃紧,一直未支付工程款,为了要原告方帮忙催款,所以才出具了6万元的欠款要原告方去政府催款。追到款后,被告另外会有好处费给他们。到目前为止,政府已经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但还有部分款项没有支付。3、基于原告的起诉,因为被告方多支付了工程款,现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方退回多付的款项。

对于被告易高新提出的反诉请求,原告易小军辩称,被告所述不属实,被告还欠我们劳务费没付清,不存在我们还多收了被告的钱,如果我们还多拿了钱,怎么可能还出具欠条给我们。被告说要我们向政府追债才打欠条给我们不属实,合同是被告和政府签订的,我们没有理由找政府支付劳务费。

原告刘红平辩称,工程面积属实,工价是9元每平方。政府的合同是除门窗的面积,我们的合同面积是不除门窗的面积,结算面积跟被告的结算面积不一样。2019年结算后,还欠6万元劳务费没付。当时是因为被告没有钱,所以才出具欠条给我们,再说我们也没有理由去催政府工程款,只能去催原告支付,因为合同是被告方和政府签订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被告易高新承接了徐家渡火溪、石源村道路亮化工程,再由被告雇请原告方施工。2018年7月10日,原告易小军与被告易高新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外墙涂料按9元/平方米计算,生活费每人每天100元,每十天结算。工程完工后付清总工程款的70%,剩余30%工程款在古历年前付清。签订协议以后,原告易小军与刘红平等人一起施工。该工程于2018年11月完工。工程完工后被告支付了大部分劳务费,剩余工程款经双方结算,2019年2月2日由被告易高新出具了一份6万元的欠条给原告易小军、刘红平,欠条写明:“今欠到易小军、刘红平人民币陆万元整,2019年5月31日全部结清”。后经原告方多次向被告崔收无果,遂导致本案纠纷。

另查明,原告易小军向被告易高新借款2000元,原告均同意抵扣2000元劳务费,故被告尚欠原告方58000元的劳务费。被告易高新放弃对原告刘红平、易小军的反诉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易高新欠原告刘红平、易小军劳务费6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欠条足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出具欠条后,原告易小军向被告易高新借款2000元应予以折抵,因此对原告方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劳务费5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易高新的抗辩主张:“该张欠条并不是实际所欠的劳务费,并要求再次核对平方数以确认劳务费”,被告并未提供任何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抗辩主张,且被告向原告方出具欠条,即视为对双方结算结果的认可,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理应依约履行,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综上,经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易高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所欠劳务费58000元给原告易小军、刘红平。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易高新负担。

以上款项汇入本院执行款账户,开户名上高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九江银行上高支行,账号:43×××54-003。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义务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诉费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设于农行宜春市经济开发区账上,逾期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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