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嵊泗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泗县菜园镇兴海路311号。
负责人丁小兵,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闽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嘉联华铭座602室。
法定代表人叶海洋。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嵊泗县供电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闽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执行款1063260.1元,并支付本案申请执行费13032.6元。2016年11月3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浙江闽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0日前支付执行款200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执行款700000元,申请执行人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嵊泗县供电公司放弃对剩余执行款的执行申请。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协议约定内容履行任意一期款项支付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将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2016年11月11日,被执行人浙江闽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0000元执行款。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浙江闽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