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希海,男,****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德州市,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释放,同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德城检刑诉〔20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希海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迟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希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2月14日7时54分许,被告人张希海驾驶鲁NK××××白色宝骏小型轿车沿德城区陈公路由东向西行至该路与解放路交叉口,因右转弯时未让行直行车辆,其车与沿解放路由南向北被害人王某骑行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王某倒地受伤,张希海驾车逃逸。事故发生时,被告人张希海驾驶证处于扣留、超分状态。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希海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伤情为重伤二级。双方已就经济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希海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具有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对被害人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张希海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张希海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辩称

被告人张希海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希海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希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杨 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亚楠 书 记 员  周晓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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